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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女工外出哺乳被开除 告赢工厂获赔4万

工厂方则指出,吕多次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工厂曾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但她不但不改正还找到领导吵闹,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工厂将其解雇。

婴儿一岁前需保障员工哺乳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且女职工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都应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工厂从婴儿半岁起,就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吕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因此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最终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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