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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5临床分度标准

5.1轻度放射性肺炎

满足下述2条件以上基本可作出轻度诊断。

5.1.1病变范围局限或程度较轻微。

5.1.2临床症状轻微或不明显。

5.1.3体检无异常发现或局灶性呼吸音降低和干、湿性啰音。

5.1.4实验室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无明显改变。

5.1.5x射线见肺部仅有少量局灶性云雾状阴影。

5.2重度放射性肺炎

满足下述2条以上基本可作出重度诊断。

5.2.1病变范围弥散或程度较严重。

5.2.2有明显的呼吸功能障碍症状,如咳嗽、胸闷、气急、胸痛和呼吸困难。

5.2.3肺部呼吸音降低,并可闻及干、湿性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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