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因丈夫刘某是乙肝携带者,妻子孙某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妻子孙某与丈夫刘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年,他们有了自己的女儿。这对感情原本还算可以的夫妻,在公公因肝癌去世后,感情发生缝隙。在得知丈夫是乙肝携带者后,孙某于2006年7月19日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原因是就是因为丈夫是乙肝携带者,具有传染性,并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
被告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肝功能化验单,提出自己肝功能正常,只是乙肝携带者,并不具有传染性,原告提出离婚,只是对乙肝携带的情况了解不够。
法院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和好调解工作,法官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向原告作了解释,指出了原告对乙肝携带者的错误认识,并就婚姻法相关问题作了说明。在调解无效后,法院当庭宣布不准双方离婚,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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