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止橡胶业汽油中毒的发生,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汽油作为溶剂的制造橡胶制品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溶解橡胶用的汽油,其规格应符合不饱和烃含量不应超过2%芳香族烃含量不应超过3%。初馏点不应低于摄氏八十度。不应含有四乙基铅和硫化物。
第四条橡胶业接触汽油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汽油蒸汽含量不应超过零点三毫克/升。
第五条蒸发汽油蒸汽的车间,每名工人应保持适当的作业面积。避免拥挤,车间内应安装全面通风设备。接触汽油的工序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根据条件并应安装汽油回收装置。对这些设备应加强检修和管理。
第六条配制和使用胶浆的操作,应与其它工序隔开,并尽量做到机械操作和密闭生产,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组织,以尽量减少汽油蒸汽的蒸发和接触。
第七条涂胶浆后的成品和半成品,不应放在车间内干燥,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放在车间内干燥时,应集中隔离堆放,并在堆放地点安装吸气和密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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