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务工过的数百名工人绝大部分先后患上矽肺病,其中有13名工人病死、一名工人服毒自杀。但事件的当事人薛仕彪却一直设法拒绝执行赔偿义务,6月23日泰顺法院对矽肺病案件当事人薛仕彪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公开审理。昨日,泰顺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1993年,薛仕彪投资56.06万元人民币和陈益校、张万民、王运福(均已被判刑)三人合伙,建立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承包辽宁省一隧道施工工程。张万民和陈益校、王运福三人先后招募了数百名工人,这些工人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就被安排到工地工作,该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让工人长期从事粉尘超标的作业。1997年8月至今,在该工地务工过的工人先后被发现患上了矽肺病,其中13人因矽肺病死亡,还有一位民工因不堪忍受矽肺病的折磨和治疗费用的负担而服毒自杀。
2002年3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薛仕彪等人承担总金额5500余万元人民币56%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薛仕彪承担17%)。该民事判决书经送达生效后,薛仕彪采取伪造身份证、转移财产等方法一直拒绝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致使被害民工得不到相应的足额赔偿款进行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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