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牙膏、沐浴露等日化产品按照这一定义被首次列入化妆品行列,按化妆品的标识规范进行管理。
根据《规定》,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化妆品内含的所有成分、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都得标出来。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还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牙膏、沐浴露等日化产品。
日前,《市场报》走访了北京的部分超市、商场后发现,仍有一些牙膏产品声称有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医疗功效,还有部分牙膏标示有“抗菌”、“消炎”等字样,这些牙膏的价格明显比普通牙膏贵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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