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负责人称,2008年6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配套组织编写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的释义中明确说明“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并同步实施。”也就是说,化妆品的全成分标识尚有一定缓冲期,将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惩处措施。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购买化妆品时,尽量到大商场或有资质的销售商处购买,并保留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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