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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孕母亲的利弊

dai孕母亲的利弊

以前,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中国,亲属之间代理怀孕的情况时有耳闻(p72)。后来,逐渐演化成商业性质。"出租子宫"的妇女,有的想体验一下怀孕和生孩子的滋味;有的因曾经流产过,抱着"赎罪"的心情想替别人生个孩子;有的则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为了金钱而去当代理母亲,在美国,借腹生子生一个婴儿的费用是1、6万美元,加上医疗费和其它开支共需4~5万美元,因此,每年有数百对不育的日本夫妇来到美国纽约寻找借腹生子。在英国,dai孕母亲替他人生一个孩子所得到的报酬,相当于一名技术工人一年工资的收入。

"出租子宫"的代理母亲,把自己的子宫仅仅当作制造婴儿的机器,她们只管生孩子,而不管抚育孩子,这种雇用他人代生孩子的行为是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呢?还是属于一种可耻的商业行为呢?

孩子与代理母亲之间,与提供精子卵子的生物学父母之间,与收养父母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孩子难道不会认为,他们仅仅是社会上某些人出自想要个孩子的愿望而制造出的玩意儿吗?这些孩子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的是祸是福?从法学上讲,这样的孩子应该算是谁的亲子?收养父母要是发生离异,孩子应该由谁抚养?要是在制作过程中,孩子出现受损、残疾,双方都不想要的话,该怎么办?等等。

dai孕现象产生了许多社会和伦理问题,因而许多国家提出了有关的法案。美国有30个州提出了关于dai孕母亲的法案,其中至少有17个州议院认为dai孕是一种有害的商业行为,但包括加利福尼亚和纽约在内的5个州认为dai孕不违法。

1997年,中国台湾拟将dai孕母亲生育合法化,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使一些不孕夫妇能通过别人dai孕而实现传宗接代的愿望,不过,对dai孕母亲生育范围有严格限制,它包括伦理学和医学两个方面:请人dai孕者仅限于被确定自己不能生育的已婚夫妇;dai孕者必须是年龄在20~40岁之间,已婚,并有自己子女的妇女;dai孕母亲与请求dai孕生育者之间要签订合约,并经法院批准,这种合约不能是出于商业目的;dai孕母亲只能使用请求dai孕夫妇的精子、卵子进行生育。1998年,中国香港颁布《生殖科技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商业性的dai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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